六、各僧道尼姑,无论年纪大小,自愿仍归俗家者,悉听其使。地方官派人探询,必须本人之父母、妻子、丈夫、翁姑,或房族长辈到堂认领,与本人亲供吻合者,方准具状领去。如领后仍有流落无依情事,追究认领之人。
七、各僧道尼姑,无决仍归俗家及在官设养教各处,均改服俗家冠服,不得仍作释道装束,僧尼等一样蓄发。
八、各寺观私蓄银钱等货,自官查之后,该僧道等不得私自移藏,听候留拨,悉充善举。
九、各寺观房之内,除动用诸器无干禁例,其余法事庄严音乐及僧衣僧帽,凡释道二教专用之物,均应毁弃,如民间私藏者,一律缴官,量予赏银,或自行销毁,悉听其便。
十、各寺观塑像,除土木偶彩绘画幅应毁坏,其铜铸神佛像,由地方官解司,发钱熔铸。如民间有供奉铜像神像,亦令缴官给价。
十一、各寺观改各项各举,以寺观之财产教养僧道,如经费有余,即可扩充,凡民间贫苦之家,无力读书习业,及老年失养、妇女愿守节者,酌量兼收于养济院一项之内,并添设恤嫠善局,永以为例。
十二、自宏治元年为始,天下州县不准剃度,如有民间贫苦疾老、无依无养之人,自有养济院收留,不得以看破世故擅作出家之想,或学僧道行径,或就家中焚修。嗣后凡私立教会者,以谋反治罪。擅建佛堂,受戒修行者,照邪都为首例。私藏经卷,茹素供用者,照左道惑众例。
十三、除灭邪教先正人心,乡愚无知,狃于习俗,诽谤惊骇,在所不免。地万官酌量改革。凡乡间寺观为各项善举之所,宜派正经绅士,齿尊望重乡耆,开设讲堂,力阐崇正辟邪之旨。该地方官随时考察,限以年月,如在限内化导有方,著为成效者,具详保举。
十四、自奉文这日起,予限一个月,查明册报。即自册报之后,予限五个月,即将以上善后事宜,次第兴办。各府府尹督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