尤其是针对具备重要意义的法律,立即废除了《大兴律》中的车裂、枭首等峻法严刑,参考隋代高颎等人撰定的《开皇律》,根据前者“刑网简要,疏而不失”“从宽立法,慎断死刑”的理念,对名例、卫禁、职制、户婚、厩库、擅兴、贼盗、斗讼、诈伪、杂、捕亡、断狱共十二个大类重新进行了规定,并严格限制了官僚贵族阶层的特权,摒弃“法自君出”的封建法之本质,汇总而成新撰的《安国律制??初版》五百条。
而为确保法律适用的统一,使执法官吏懂得每一条文的精确含义,细分罪名之间的区别,发挥法律的效能,赵青又对全篇《律制》逐条逐句进行解释,撰写了字数百倍于前者的《疏议》。
需要说明的是,无论是初版的《安国律制》还是其他各式各样的法案,虽然建立了事无巨细的全方位规范法制,并对各部门接下来的工作事项进行了详尽的指点,但它们均被明确标出,只是临时的性质。
毕竟,在赵青看来,就算将法案设计得再好,或许能于现下达到近乎完美的水平,但也无法确保它们能在日新月异的未来仍能发挥出最佳的效用,需要留出一定的余地,做到与时俱进才行。
此外,古代帝王以施恩为名,在皇帝登基、更换年号、立皇后、立太子等,或者遭遇大天灾情况下,常颁布大赦天下的命令,赦免一批未犯十恶的罪犯。
尤其是在新帝登基之时,已成为了惯例一般。
比方说隋炀帝杨广,虽然把还算不错的《开皇律》改得面目全非,变成了残酷镇压百姓的《大兴律》,但他却经常大赦天下以示“仁政”“德治”。
然而,这种看似有效让许多冤屈之人脱罪、可以收买民心的赦令,在赵青眼中却并非一件好事,令有罪之人受惠,受害者没法得到补偿,更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,完全是不负责任,造成社会动荡的负面措施。
在天下清平、人民安康之际,“大赦天下”给人改过自新的机会,弊端看上去几乎没有多少,但到了乱世之时,实际上是助纣为虐、残害良民的恶行。
因此,在新朝建立之初,她并未按旧例大赦天下,仅下令在近期留给天下犯罪之人自首减轻刑罚的一个机会,并对各地过往的案件要求全部汇总上报,重新核查其中冤假错案的数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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